衛生所辦理「行政相驗」注意事項:
病人係因1. 疾病往生,「死因明確」或是2. 「壽終正寢」,高齡自然往生時,由所在地衛生所醫師檢驗大體,確定「自然死」無誤後,開立死亡證明書。 相關程序:家屬
備齊1. 申請人及往生者雙方身分證正本、2. 醫師開立之診斷書或病歷摘要,3. 到轄區衛生所填單申請,衛生所醫師會評估資料後安排相驗之時間(一般是上午門診結束後)到宅或至大體停放地點,檢視大體確認無誤後,發給死亡證明書。 辦理行政相驗時,如發現有「意外」或「可疑非病死」或有「犯罪」嫌疑之情形,即改報「司法相驗」,轉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督同法醫辦理。